关于增列工地扬尘污染防治费的通知
徐州市工程造价管理处
徐建价(2018)1号
关于增列工地扬尘污染防治费的通知
各有关单位:
为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,有效防治扬尘污染,促进工地扬尘防治标准化管理,根据《徐州市市区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管理规范》(徐空气提升办〔2018〕11号)等有关文件精神,要求“将防治扬尘污染的费用列入工程概预算,并在工程招投标时作为不可竞争性专项费用办理”。在全省费用定额统一调整前,现提出如下处理意见,请各单位遵照执行。如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整费用定额,按调整后的费用定额执行。
一、自2018年6月1日起,新办理招标和直接发包的工程,在编制招标控制价(或预算)和工程量清单时,应在“总价措施项目清单”中增列“工地扬尘污染防治费”项目,该费用计费基础同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,费率暂按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基本费的20%计取,具体计费费率在招标文件和工程量清单中由招标人明确,该费率为固定费率投标人投标报价时不得调整。施工期间,发承包双方应积极主动按照大气污染防治监管部门的要求,采取必要防治措施,对发生的费用单独计量和核算,费用从工地扬尘污染防治费中列支。
二、对于其他未在合同价中增列工程扬尘污染防治费的工程,应由发承包双方根据现场实际采取的防治措施予以经济签证,并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同进度款同期支付。
三、下列费用内容已包含在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中,不应计入工地扬尘污染防治费用,具体是:水泥和其他易飞扬细颗粒建筑材料密闭存放或采取覆盖措施等费用;工程防扬尘洒水费用;土石方、建渣外运车辆冲洗、防撒漏等费用;现场污染源的控制、生活垃圾清理外运、场地排水排污措施的费用;生活用清洁燃料费用;施工现场操作场地硬化的费用;现场绿化费用;现场电子监控设备费用;建筑垃圾分类收集及回收利用费用;冲洗设备用水回收利用设施增加费用;其他费用。
四、工程结算时下列费用可计入工地扬尘污染防治费,
具体包括:
1、《徐州市市区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管理规范》第4.22条:围挡墙内外应保持整洁,组建专门的保洁队伍每天进行清扫保洁等发生的费用。
2、《徐州市市区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管理规范》4.2.3条:围挡或场区内安装喷雾(淋)装置,以减少扬尘对周边的影响发生的费用。
3、《徐州市市区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管理规范》第4.3条:配备能够满足工地及作业要求的雾炮机和雾炮车,塔吊吊臂等处安装喷雾头,对施工中产生的扬尘进行喷雾降尘抑尘。出现大气污染蓝色及以上预警、气象预报风速达到5级以上时,适当增加洒水、喷雾频次,确保地面潮湿发生的费用。
4、《徐州市市区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管理规范》第4.6.2条:工地空置区域根据使用周期和使用功能,采取场地硬化、防尘网覆盖或植被种植等防尘措施发生的费用。
5、《徐州市市区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管理规范》第4.7条:安装监测监控设备,施工现场应安装空气质量自动监测和视频监控设备发生的费用。
6、《徐州市市区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管理规范》第5.1.4条:工地扬尘污染防治责任人信息公示牌的制作安装费用。
7、《徐州市市区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管理规范》第5.2.2、5.2.3、5.2.4、5.2.5、5.2.6、5.2.7、5.3.2、5.4.3、5.4.4、5.5.4条以及其他可能发生的不应计入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费用。
8、上述费用应根据实际发生情况据实结算,未发生的不予计算。其中设备为自有设备的计算折旧和使用费,为租赁设备的计算租赁费和使用费。
五、增列大气污染防治专项措施费的适用范围:主城区、铜山区、贾汪区的建城区。其它县(市)、区可参照执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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